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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律师--宋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知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次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诉申诉案件和集体诉讼案件,引起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和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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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告击倒高估值基础 钢钒GFC1持有人欲诉讼维权(宋旭律师接受采访)
作者:转载    发布于:2010-11-03 10:05:36    文字:【】【】【

公告击倒高估值基础钢钒GFC1持有人欲诉讼维权

2008年11月07日04:18  来源:转载:公告击倒高估值基础 <wbr>钢钒GFC1持有人欲诉讼维权(宋旭律师接受采访)
 

  随着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10月24日有条件审核通过了“攀钢系”的重组计划,市场对“攀钢系”重组计划将于近期展开的预期也越来越强,“攀钢系”旗下三家上市公司的股价也越来越逼近鞍钢集团此前承诺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就在此时,“攀钢系”的重组进程突然节外生枝,部分钢钒GFC1(031002.SZ)的持有人正计划起诉攀钢钢钒(000629,股吧)(000629.SZ)。钢钒GFC1持有人之所以计划起诉攀钢钢钒,主要缘于上市公司的一则公告。攀钢钢钒10月25日有关钢钒GFC1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如权证持有人在本次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期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公司股份,则上述股份可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但如果权证持有人未能在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期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公司股份,则之后行权获得的公司股份无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也无权行使鞍钢集团追加的现金选择权。

  一石激起千层浪。正是由于鞍钢集团所提供的现金选择权价格的支撑,攀钢钢钒股价目前的估值水平才能远超行业其他个股,与此同时,正股价格的高企使得钢钒GFC1的价格也一直居高不下,其中的关键就是现金选择权价格给权证持有人可能带来的双重套利机会。不过,上述公告说明,支撑钢钒GFC1的价格最主要的支柱——正股的现金选择权或将无权行使,这对于那些高位买入钢钒GFC1的投资者显然难以接受。

  11月3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宋旭律师受钢钒GFC1持有人徐财源等人的委托,向攀钢钢钒发出了律师函,其在律师函中称,由于“攀钢系”即将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及整合,钢钒GFC1的标的证券攀钢钢钒在资产、负债、净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利润状况、股权结构等各方面必然会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钢钒GFC1认股权证合同标的出现根本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述律师函同时称,根据2006年12月8日钢钒GFC1的上市公告书,该公告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只是提到了“未来可能的股本扩张风险”,并未提示公司有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由于重大资产重组完全是由公司决定并实施的,既非不可抗力,也不是可预测的合理风险,由此给认股权证持有人带来的投资风险及损失,不应当由认股权证持有人承担,而应当由公司承担。

  律师函还表示,如果攀钢钢钒的重大资产重组于2008年11月28日钢钒GFC1行权之前完成,则构成了公司对钢钒GFC1持有人的根本违约,又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了钢钒GFC1持有人不合理的投资风险,本来可以通过赋予钢钒GFC1持有人现金选择权的方式来弥补,然而公司剥夺了这一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确立的公平原则,严重侵害了认股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函同时要求攀钢钢钒对于上述问题予以改正或解决。

  “攀钢系”偷梁换柱?

  一位对“攀钢系”重组事件非常熟悉的资深市场人士在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关“攀钢系”重组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很可能会在11月28日权证开始行权之前完成,这一方面可以减轻鞍钢集团的资金压力(约71亿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重组后的攀钢钢钒满足上市流通比例等有关规定,避免触发退市程序。

  不过,上述市场人士也表示,在钢钒权证上市时的风险提示里确实没有提示重组风险,也并没有提及当遇到重组时行权价将如何调整。由于重组后的攀钢钢钒和重组前的攀钢钢钒相比确实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行权标的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就好比本来双方约定要买的是今年的新大米,现在你却要给我去年的陈大米,这显然是不对的,就算你现在要给我更好的泰国香米,我还是有权利要求得到我原来的新大米的。”该市场人士表示。

  此外,上述市场人士对律师函中所表述的攀钢钢钒剥夺了钢钒GFC1持有人的现金选择权的说法不尽认同。他认为,现金选择权的针对者是攀钢钢钒正股的持有者,同时现金选择权的提供者也不是上市公司,而是第三者鞍钢集团。因此,律师函中所要求的向上市公司要求权证持有人的现金选择权的说法一方面搞错了申诉的主体,另一方面所要求的权利也存在偏差。

  东方证券金融衍生品分析师黄栋对此也表示认同。黄栋表示,认股权证持有者的权利就是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但这不等于权证的持有人可以获得尚未获得的标的证券所享有权利。

  对于上述市场人士的意见,宋旭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会再加以考虑,由于目前《证券法》第二条第二款提到的“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还未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也尚待出台,因此此前没有可以借鉴的案例,在案件处理的一些方面可能还会有所改进。目前该案件还处于发送律师函阶段,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律师函上的意见也仅代表代理律师的个人观点。宋旭还表示,他已于昨日向中国证监会发出了请求中国证监会暂缓核准攀钢钢钒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函告。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多次致电攀钢钢钒,但公司的电话一直处于忙音或无人接听的状态。

【作者:张志斌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孔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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