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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律师--宋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知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次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诉申诉案件和集体诉讼案件,引起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和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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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汉王科技:上市前夕涉嫌披露虚假信息(宋旭律师接受采访)
作者:转载    发布于:2010-11-03 10:01:01    文字:【】【】【
汉王科技:上市前夕涉嫌披露虚假信息

2010年02月05日 12:3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即将登陆中小板的汉王科技(002362.SZ)途遇拦路虎。

  就在汉王科技发布《招股意向书》和《保荐工作报告》的隔天,南开越洋公司(ExperExchange, I)对本报记者称,汉王科技掩盖了与南开越洋尚未终止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嫌信息披露不完整。

  南开越洋公司表示,其已于今年1月底通知汉王将发起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而汉王在公开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对股民权益有影响。

  “他们是说要启动,说了多少回,但不是还没启动么,所以我们也没披露。”

汉王科技的监事王红岗向记者表示。“他们说的不是事实,仲裁没开始,我们也没有侵权。”

汉王科技定于9日开始网上申购,这起突如其来的变故是否会影响到其上市征途?

  侵权官司缘起

  事情缘于2002年。

  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署技术许可协议,允许后者在其三款产品[汉王名片通软件、汉王笔大将军软件和扫描仪捆绑的汉王OCR专业版软件(文本王)]中使用南开越洋在世界领先的文字识别(OCR)技术,该协议于2006年终止。其间,汉王科技按照大约每年一万份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技术使用费

  2006年,汉王科技的子公司“汉王制造”再次与南开越洋签约、获得在三款产品中使用南开越洋OCR技术的权利。三年间,汉王制造按照每年约一万份产品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技术使用费。

  但是截至2009年春节前,南开越洋发现,汉王科技在原许可协议标的以外的几十款产品中使用了南开越洋OCR技术,并以每年几十万份的规模在中国市场上制造、传播和销售这些产品。

  由此,南开越洋向天津一院提交诉讼,随后汉王科技认为,根据原合同协议,双方的纠纷应按照香港法律来解释,并寻求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天津高院则裁定:天津一院没有管辖权,应该依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目前采用中国内地的两年追溯期,南开越洋的侵权赔款估算高达4700万人民币,加上律师费、诉讼费,诉求额高达半个亿。如果到香港仲裁,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追溯六年时间,数额肯定在4700万之上。” 南开越洋副总裁张晓燕说。

  “今年1月底我们就通知汉王科技将启动香港的仲裁,希望能和他们商量相关事宜,接下来会具体走程序。”张晓燕的助理乔小姐表示。但她并未说明具体日期。

  涉嫌虚假信息披露?

  汉王科技的《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天津高院终审裁定鉴于汉王科技2002年与南开越洋签订了《RTK 软件许可协议》,汉王制造于2006 年与南开越洋签订《OpenRTK6.0 软件授权协议》。汉王科技与汉王制造均严格执行了相关协议,未发生侵权行为,且汉王科技、汉王制造均已严格按照协议向南开越洋支付软件授权费,汉王科技不存在违约行为。汉王科技认为,与南开越洋的纠纷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普通合同纠纷,因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0 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津高立民终字第0058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受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

  张晓燕称,汉王科技如此表述是“移花接木”,刻意误导证监会和投资者。

  “汉王科技关于侵权纠纷诉讼一事并未结束,天津高院只是认为该纠纷应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我们也已准备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且在1月底通知了汉王科技,但是汉王科技2月2日公布的相关公告却并无披露这一点,这是隐瞒。”

  而对于张晓燕的质疑,汉王科技的监事王红岗向记者表示,“他们是说要启动,说了多少回,但不是还没启动么,所以我们也没披露。”

  记者拿到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显示:“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4月21日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RTK软件许可协议》,南开越洋将其享有产权的RTK 及RTK 文档许可汉王科技使用。因本案中南开越洋主张的侵权行为,即将RTK 集成到多款应用软件产品中并大量复制、销售、传播及许可他人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履行《RTK 软件许可协议》基础上形成的,该行为与《RTK 软件许可协议》密切相关,故本案为与《RTK 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该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目前这个案件将转移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暂无定论,但汉王科技却称汉王科技‘未发生侵权行为,且汉王科技、汉王制造均已严格按照协议向南开越洋支付软件授权费,汉王科技不存在违约行为。”张晓燕认为,这是歪解了法庭裁决。

  而对于张晓燕的质疑,王红岗回应“高院驳回南开越洋的诉讼,就是意味这不在他的管辖权之内,也否决了天津一院的相关裁定,那么侵权这一事实也是不成立的”。

  “就这个案件来看,天津高院也只是驳回这项诉讼的理由是,不在管辖范围之内而不是侵权不成立,所以依此来说不存在违约和侵权是不恰当的。” 中山大学政法系副教授李颖怡对记者表示。

  “无论现在天津一院和高院的裁决如何,诉讼已经发生,而且南开科技也通知将启动仲裁,而汉王科技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披露属于信息披露不完整;而天津高院是因为没有管辖权而驳回南开越洋的诉讼,也就是没有权力对此做出评判,并不是说明违约和侵权不成立,这还有待仲裁机构的裁决,汉王科技单方面表示高院裁定‘汉王科技与汉王制造均严格执行了相关协议,未发生侵权行为,且汉王科技、汉王制造均已严格按照协议向南开越洋支付软件授权费,汉王科技不存在违约行为’是披露不实。”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旭表示。

  是否侵权?

  汉王科技在其《招股意向书》和《审计工作报告》中也一再表示汉王科技不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

  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侵权行为的指认为:1.未经授权,在多达66款产品中使用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其中绝大部分产品超出了双方签署的任何一版技术许可协议;2.未经授权,将南开越洋的OCR技术放入汉王科技的某些产品,并大规模非法转授权给多家国际、国内知名厂商(明基、中晶、方正等)以及一些网络厂商海量使用,每年侵权销售数量至少高达数十万份;3.未经授权,将南开越洋技术放入许可协议之外的汉王科技OCR 软件工具包(汉王OCR SDK)之中,并将该工具包非法转授权给其他软件厂商开发、复制、销售、使用,构成大量直接和间接的侵权行为。

  但当记者向王红岗求证汉王科技是否把南开越洋的OCR用在协议外的产品时,他表示,“这很复杂,也就是如今争议所在的地方,现在这个时间我具体不能说什么,反正我们没有侵权。”

  李颖怡表示:“如果南开越洋所说属实,那么汉王科技就超出技术许可合同的时间、地点使用了该技术。在合同法上构成‘违约’,再构成‘侵权’,法律上有一个说法是‘竞同’,就看原告采用哪种方法起诉,如果提交仲裁机构,那就由仲裁机构来受理。”

  而宋旭表示,无论是否侵权或只是合同纠纷,都应真实、全面地披露,信息披露不实、不完整将会给公司上市带来不利的影响。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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